美國聯邦法官周三裁定,Google不必應原告Viacom的要求交出原始碼。Viacom在2007年對Google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,求償10億美元。
曼哈頓美國地方法官Louis L. Stanton裁定,批准Google提出的保護令動議,顯示法官認同Google的論點,也就是把原始碼視為不可揭露的商業機密,否則生意恐怕不保。
法官裁示:「YouTube和Google冒不起只為平息臆測,就讓這麼重要的資產曝光的危險。若是非得揭露如此珍貴、脆弱的資產,必須先舉出合理的證據,證明YouTube和Google的否認不實,而且確實可運用搜尋功能偏袒侵權的內容。」
法官也駁回Viacom要求Google交出Video Identification Tool原始碼的動議。該工具協助著作權人向Google通報侵權行為。
不過,法官也批准Viacom提出的一項動議,就是Google必須把YouTube使用者觀賞每一支影片的紀錄交給Viacom,包括他們的登入名稱和IP位址。
電子邊境基金會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)指稱,這項判決對YouTube使用者的隱私權構成威脅。
該基金會發表聲明說:「法庭的命令批准Viacom的要求,錯誤地漠視聯邦影音隱私保護法(VPPA)提供的保護,並可能讓YouTube使用者曾觀賞過哪些影片的個人隱私曝光。」
此 案涉及的訴爭,與數位千禧著作權法(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;DMCA)密切相關。該法在1998年立法,用意在讓網站所有人豁免於因使用者上傳資料,而衍生的著作權侵權責任。此法訂有「避風港」條款,明文 只要網站經營者接獲通知後即移除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,即可避免挨侵權告訴。
挨Viacom告訴後,YouTube推出一種反盜版工具,用來檢查使用者上傳的影片,拿來與原版內容比對,以協助標幟盜版內容。(唐慧文/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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